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發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②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3)申報權利
①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