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1.表現形式
2.責任承擔
抽逃出資的認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五)記載于股東名冊,取得股東權利VS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