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處于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照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