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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行債券的一定期限內,可依據本人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根據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實質上給予債券持有人兩種權利:
(1)債權:投資者可以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證券期權:在約定時期內按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權利。

(一)可轉換債券的基本性質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是指構成可轉換債券基本特征的必要因素,是其區別于一般債券的主要特征。
1.標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的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
2.票面利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這是因為可轉換債券賦予了債券持有者轉換成股票的選擇權,所以債券利息收益就會相應縮減。
3.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即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價格。通常情況下,轉換價格會比發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
4.轉換比率
轉換比率指每一張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
5.轉換期
轉換期指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限≤債券的期限。轉換期間的設定主要有四種: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發行日至到期前、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發行后某日至到期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6.贖回條款(加速條款)
(1)贖回條款指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2)通常情況下,贖回條款包括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間、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等。
(3)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
①發債公司通過發出贖回通知,要求債券持有者在將債券轉股與賣回給發債公司之間作出選擇;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大多會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
②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按較高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蒙受的損失。
7.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指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回售對于債券持有人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其持券風險。
8.強制性轉換條款
強制性轉換條款指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條件規定。公司可設置強制性轉換條款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的悲劇。

(三)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四)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1)籌資靈活性。將傳統的債務籌資功能和股票籌資功能結合起來,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
(2)資本成本較低。可轉換債券的利率通常低于同一條件下的普通債券,故在轉換前,可轉換債券的資本成本低于普通債券;轉換為股票后,又可節省股票的籌資成本,從而降低股票的資本成本。
(3)籌資效率高。可轉換債券發行時規定的轉換價格往往高于本公司當下的股票價格;如果將來都轉換成了股權,就相當于在債券發行時,就以高于當時股票市價的價格新發行了股票,以較少的股份代價籌集了更多的股份資金。
(4)存在一定的財務壓力。可轉換債券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和回售的財務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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