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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客戶
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本章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如債權投資取得利息、股權投資取得股利)、租賃(如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租金)、保險合同(如保險合同取得保費收入)等準則規范的除外。
2.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包含下列三個要素。

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收入準則對于收入的核算,提出了“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識別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包括書面、口頭、商業慣例等多種形式。但無論何種形式的合同,簽訂后都意味著合同雙方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要求企業對合同進行識別,結合實際情況使用收入確認模型。
1.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適用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合同生效日)即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不適用五步法收入確認模型』
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一般確認負債;對價無需退回+不負轉讓商品義務→確認收入』
在合同開始日(即合同生效日)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判斷其能否滿足條件。如果企業在此之前已經向客戶轉移了部分商品,當該合同在后續期間滿足五項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在此之前已經轉移的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
(二)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的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生虧損;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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