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一)可變對價
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這些均屬于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對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進行估計。
1.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1)估計方法
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2)估計原則
企業所選擇的方法應當能夠更好地預測其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并且對于類似的合同,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進行估計。
對于某一事項的不確定性對可變對價金額的影響,企業應當在整個合同期間一致地采用同一種方法進行估計。但是,當存在多個不確定性事項均會影響可變對價金額時,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對其進行估計。
2.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
(1)企業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金額之后,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限制條件,只有滿足其限制條件的可變對價金額,才能計入交易價格。
(2)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3)企業在評估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①收入轉回的可能性:“極可能”發生的概率應遠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過50%),但不要求達到“基本確定”(即可能性超過95%)。
②收入轉回金額的比重:在評估時,應同時考慮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對價和可變對價。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1.概述
當企業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間與客戶實際付款的時間不一致時,如企業以賒銷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戶支付預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合同中明確(或以隱含的方式)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客戶或企業就轉讓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資利益,則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
2.處理原則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確定的交易價格與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之間的差額,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3.融資成分相對于合同是否重大應考慮的因素以及不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
(三)非現金對價
1.概述
企業在銷售時,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可能是非現金形式,如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客戶提供的廣告服務等。
2.處理原則
(1)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能夠估計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
(2)非現金對價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
(3)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或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其處理原則如下:
①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如企業履約情況)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②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例如股票價格的波動)而發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四)應付客戶對價
1.概述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同時,可能需要向客戶或第三方支付一定的價款,如貨位費、優惠券和折扣、合作廣告安排、價格保護等,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它屬于應付客戶對價。
2.處理原則
3.確認時點
在將應付客戶對價沖減交易價格處理時,企業應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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