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馬上就要舉行了,今年參加考試的小伙伴們一定要來看學姐給大家整理的考點喲。今天依舊是第十章的內容,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一小節的內容,我們開始吧!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
適用情形: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情形1)。
處理原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不影響原合同的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適用情形:不符合情形1,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既包括原合同未轉讓的商品,也包括合同變更新增的商品,下同)之間可明確區分。
處理原則:原合同已經確認的收入不作調整,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此時,新合同的交易價格應當為下列兩項金額之和:
(1)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從客戶收取的金額);
(2)合同變更中客戶已承諾的對價金額。
3.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適用情形:不符合情形1,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
處理原則: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不追溯』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的商品:
(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者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的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商品本身能夠明確區分』
客戶能夠使用、消耗或以高于殘值的價格出售商品,或者以能夠產生經濟利益的其他方式持有商品時,就表明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獲益。
(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商品承諾能夠明確區分』
在確定企業轉讓商品的承諾是否可單獨區分時,需要運用判斷并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形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即合同中承諾的每一單項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響。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時段義務』
當企業向客戶連續轉讓某項承諾的商品時,如每天提供類似勞務的長期勞務合同等,如果這些商品屬于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履約進度的時段義務)的一系列商品,企業應當將這一系列商品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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