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是什么?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正在進行中,在復習經濟法內容的過程中,是不是有些知識點第一次接觸會不太理解,高頓小編整理了關于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知識點,一起看看吧。

中級會計

一、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債權申報期限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四、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債務;

(4) 分配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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