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時效是30日?!睹穹ǖ洹返?45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狀態。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的確認。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權代理。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該行為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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