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在于構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訴訟時效不同、針對對象不同。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

(一)構成要件不同

1.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2.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

(二)目的不同

1.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

2.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訴訟時效不同

1.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針對對象不同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

2.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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