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分享的關于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的主要是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考生可以跟著學習加深記憶。
一、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
1、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3、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
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公司擔保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 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三、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征:
1.將來發生的事實;
2.是不確定的事實;
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豐法定的事實;
4.是合法的事實;
5.所附條件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效果: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
(3)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而條件則不一定會發生(所附條件一定是不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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