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中經濟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誦,特別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條文條款,考生們通過背誦記憶重要的法條內容,包括對典型案例的分析不僅僅可以在備考過程中迅速找到正確答案節省時間,還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規避法律風險,小編在下面總結了一部分的經濟法法文內容,考生們可以先收藏每天進行背誦。
一、股權轉讓
1、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股份轉讓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以上就是關于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的內容,他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定義和所發生的實質都有不同,考生在備考時應該注意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