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在備考過程中不能死記硬背,而是要找對學習技巧。小編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經濟法中關于買賣合同、票據抗辯和票據偽造與變造相關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考生。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關于合同和票據的條文

一、買賣合同考試要點

1.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物權待定;

2.一物多賣:買賣合同原則上均有效;標的物的所有權如下判定:

(1)普通動產:交付一付款一合同成立先后;

(2)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交付一登記一合同成立先后。

3.標的物風險承擔

(1)一般情況:交付前出賣人承擔:交付后買受人承擔;

(2)需要運輸:區分是否約定了交付地點,若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風險;

(4)因質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難實現,買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由出賣人承擔風險。

二、票據抗辯考試要點

1.對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2.對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3.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4.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三、票據的偽造與變造考試要點

1.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2.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3.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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