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三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它們之間既存在區別,也有聯系。
區別
1.擔保物的范圍:
抵押: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
質押:質押物只能是動產或權利(如知識產權、股權等)。
留置:留置物只能是與債權債務有關的特定動產。
2.成立條件:
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需要雙方當事人合意設立,通常需要簽訂書面合同。
留置:是法定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特別約定。
3.占有狀態:
抵押: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
質押和留置:必須轉移擔保物的占有,由債權人占有和管理。
4.實現方式:
抵押和質押: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和質權需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擔保物并優先受償。
留置:可直接對留置物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并優先受償,但通常在實現前會設置一定期限并通知債務人。
聯系
1.共同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據相應的擔保物權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2.設立方式:抵押權和質權通常是通過合同設立的,而留置權則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盡管設立方式不同,但三者都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3.優先受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都賦予了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相互關系與清償順序:在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時,它們的清償順序通常是根據登記或交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的。留置權通常具有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的受償權。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抵押登記
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記對抗: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動產
2.土地經營權
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為該公益設施的購買價款或租金提供擔保的除外)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