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分:
一、定義及本質
混合銷售:指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貨物和服務的銷售方式。其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即貨物和服務的銷售是緊密相關的,通常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并且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兼營: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行為。其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即所涉及的業務之間是不相關的,沒有必然的聯系,可分開核算。
二、稅務處理原則
混合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兼營: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特點:
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2.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3.特殊情況:
納稅人銷售自產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按兼營處理)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
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稅務處理:
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