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比如,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抵減了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因此,在以后會計期間對該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應當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基礎計提每期的折舊額。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二)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