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解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原因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債權申報時間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4.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5.投資人的償債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