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