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匯票的付款

  1.付款提示:
商業匯票遠期票據到期日起10日
見票即付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匯票
銀行本票(P240)出票日起2個月
支票(P242)出票日起10日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可不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絕承兌,無須再為提示;
  ②票據喪失,只能通過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來救濟;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權;
  ④付款人或承兌人主體資格消滅,持票人無法提示。
  2.支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