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也可以不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而非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