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學習:對外投資與對外擔保

  1.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規模并沒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2選1)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只是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之間選擇,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
  2.對外擔保
  (1)對外擔保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模并沒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對外擔保的決議
  ①2選1
  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②1選1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公司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總經理、董事長不行。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1)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不行;(2)股東(大)會在表決時,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3)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而非全體股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而非人數)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