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學習:公司解散的原因

  1.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具體規定
  (1)情形:
 

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②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③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被告:以公司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