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學習:公司的法律責任

  1.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