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學習: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多選題
  (2011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甲在為一客戶提供審計業務服務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客戶造成損失200萬元。下列關于對該損失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A.甲、乙、丙對此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甲對此損失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丙對此損失不承擔責任
  D.乙、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