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學習: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非居民企業相關管理規定:
  1.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2.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3.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4.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5.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亦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