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鏈接】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另有約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1】有限合伙人不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退伙。
  (2)財產的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