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特別項目稅收優惠

  (一)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關加計扣除的項目及方法: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允許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稅收優惠
  1.按照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數量,在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國家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持證失業人員數量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具體由各省確定。
  (三)投資抵免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股權持有須滿2年。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兩年的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四)減計收入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五)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符合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的,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專用設備,可以享受抵免應納稅額優惠。但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該項優惠政策,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釆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