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仲裁
1.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說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怎么辦?兩條路可以走:(1)有異議早點提,時間點要把握好,必須趕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前”提出異議,否則過期不候,只能瞇在角落里等宣判了;(2)沒異議*4,那就視為雙方放棄了已經達成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即可。
3.和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3)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