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隱名投資合同”的效力及約束范圍
(1)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3)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2.實際出資人“顯名”的程序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義股東對股權的無權處分與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1)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受讓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可以善意取得該股權。
(2)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