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放棄免稅權
 
(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但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