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先訴抗辯權
詳細問題描述:
先訴抗辯權的理解。
答疑老師回復:
首先,要明白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并不是債務人移居境外就可以了,同時要求是“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是有財產可以執行的話,保證人也是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至于債務在身,為何允許移居境外?這個我們不必考慮。
比如:甲欠乙10萬元,丙做一般保證。到期后甲不償還,
1、如果甲跑到境外了,但是甲境內換有1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這個就是存在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那么乙就不能先找保證人丙來要,如果先找丙,那么丙就可以享有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