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
(2)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3)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4)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1)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法律規定。
(2)如果行為人對法律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3)特殊書面形式:公證、鑒證、審核批準、登記、公告
(4)特殊優于書面,書面優于口頭。
(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做為證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實質有效要件的,可以認定有效。
(6)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設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2.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狀態行為能力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人
(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1)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也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為準。
一般來說,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對公民來說,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a.自覺自愿做出的;
b.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c.基于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不統一,存在重大誤解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d.行為人故意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相對人或第三人可根據情況主張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