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格式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匯票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公章”的,簽章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