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為要約收購,這里同時滿足強制要約的2個條件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也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經證監會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轉為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在達到30%時或者收購超過30%的股份時,轉為要約收購。
(1)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股東有權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2)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3)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