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9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1.*9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普通程序
程序具體內容
起訴和受理(1)起訴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進行審理: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2)簡易程序(2015新增)
a.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b.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c.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注意】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e.不適用簡易程序: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回重審的;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
f.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
(1)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9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
(2)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
(3)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只有*9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只能對法律規定的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4)時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5)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
(1)概念: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
(2)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5)下列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再審:(2015新增)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