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5)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6)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