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判定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解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業)、轉讓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解釋】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