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保管合同可自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成立,為諾成合同。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