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