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1.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情形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出口非自產貨物
2.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