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預認定措施。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4.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5.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6.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7.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