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1.監督檢查。
證券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頭警示。
(2)書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約見談話。
(5)專項調查。
(6)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7)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
2.紀律處分。
(1)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2)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3)暫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權限。
(5)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受到上述第(3)、(4)、(5)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交易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上述(1)、(2)紀律處分措施。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