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的交易與行權
一、權證的交易
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證券公司在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時,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
投資者應使用在中國結算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A股賬戶)辦理權證的認購、交易、行權等業務。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二、權證的行權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托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的會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權證行權以份為單位進行申報。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