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八章第三節“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的知識點,請考生們查看!
 
  一、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機構
  包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并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2.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3.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4.對會員的管理
  5.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三、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1.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3.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按照《證券法》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要求,在證券經營機構從業的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從業資格。目前,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包括組織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變更及年檢等。除組織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外,目前,中國證券業協會還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以及保薦代表人、合規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等專業人員的勝任能力測試。此外,還引進了國際分析師協會的特許執業資格考試。
  (2)后續職業培訓。
  行業協會在市場中發揮提供公共資源平臺,統一標準,加強對行業培訓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的職能。按照相關要求,證券從業人員在其年檢期間內需完成一定學時的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中國證券業協會針對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結合行業自律的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執業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綜合證券業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遵紀守法、履約守信的情況和對評價其誠信狀況有影響的其他信息,建立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對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進行日常管理。
  4.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管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1.從業人員的范圍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通過了有關資格考試即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9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4)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執業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證券經營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其的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五、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1.誠信信息的內容
  (1)基本信息。
  (2)獎勵信息。
  (3)警示信息。
  (4)處罰處分信息。
  2.誠信信息的來源
  (1)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傳送的文件。
  (2)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建立的信息交換渠道。(3)證券從業機構經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執業注冊系統報備。
  (4)有關媒體,經證實后予以記錄。
  (5)投訴,經核實后予以記錄。
  (6)其他合法途徑。
  3.誠信信息的用途
  (1)作為中國證監會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依據。
  (2)作為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勝任能力考核的依據。
  (3)作為境內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參考。
  (4)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或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參考。
  (5)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核證券業執業注冊或變更申請的依據。
  (6)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推薦有關人選或組織行業評比的依據。
  (7)作為證券從業機構招聘人員的參考。
  (8)作為證券從業機構客戶選擇專業服務人士的參考。
  (9)其他合法用途。
 
  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1.設立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3)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3.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4)凈額結算制度。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1.適用對象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明確了適用對象是證券業所有從業人員。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統稱機構。以上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
  2.自律管理機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3.基本準則
  (1)《準則》第五條規定。
  (2)《準則》第六條規定。
  (3)《準則》第七條規定。
  (4)《準則》第八條規定。
  (5)《準則》第九條規定。
  (6)《準則》第十條規定。
  4.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的一般禁止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的禁止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的特定禁止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5.監督及懲戒
  (1)《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2)《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3)《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4)《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5)《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6)《準則》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