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科目*9章*9節“證券交易的概述、基本要素和交易機制”的知識點,請考生們查看!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特征、發展歷程和原則
  1.概念
  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買賣的活動。
  2.特征
  證券的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
  3.發展歷程
  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于1986年。同年8月,沈陽開始試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9月,上海開辦了股票柜臺買賣業務。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開業。1992年初,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時期,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轉讓也逐步開展。
  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正式開始實施,標志著維系證券交易市場運作的法規體系趨向完善。
  2004年5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開設中小企業板塊,并核準了中小企業板塊的實施方案。
  2005年4月底,我國開始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2009年10月30日,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
  2010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融資融券交易的申報。2010年4月16日,我國股指期貨開始上市交易。
  4.原則
  (1)公開原則。其又稱信息公開原則,指證券交易是一種面向社會的、公開的交易活動,其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其是指參與交易的各方應當獲得平等的機會。它要求證券交易活動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公平保護。
  (3)公正原則。其是指應當公正地對待證券交易的參與各方,以及公正地處理證券交易事務。
 
  二、證券交易的種類、交易方式、投資者
  1.種類
  (1)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2)債券交易。債券交易就是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主要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三大類。
  (3)基金交易。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從基金的基本類型看,一般可以分為封閉式與開放式兩種。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權證交易。權證是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2)金融期貨交易。其是指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3)金融期權交易。其是指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4)可轉換債券交易。其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
  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2.交易方式
  (1)現貨交易。其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后就辦理交收手續,買入者付出資金并得到證券,賣出者交付證券并得到資金。
  (2)遠期交易。其是指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或時間段內)按照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
  (3)期貨交易。其是在交易所進行的標準化的遠期交易,即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4)回購交易。其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5)信用交易。其是指投資者通過交付保證金取得經紀商信用而進行的交易,也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3.投資者
  (1)含義。證券投資者是買賣證券的主體,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種類。證券投資者可以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兩大類。其中,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等。
  (3)購買途徑。
  1)直接進入交易場所自行買賣證券,如投資者在柜臺市場上與對方直接交易。
  2)委托經紀商代理買賣證券。
  (4)限制條件。
  三、證券公司的定義、設立條件和經營范圍
  1.定義
  在我國,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經營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其中,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上述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上述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四、證券交易場所的含義及作用
  1.含義
  證券交易場所是供已發行的證券進行流通轉讓的市場。
  2.作用
  (1)為各種類型的證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條件。
  (2)為各種交易證券提供公開、公平、充分的價格競爭,以發現合理的交易價格。
  (3)實施公開、公正和及時的信息披露。
  (4)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與交易后服務。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1.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訂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2.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和權益登記。
  (4)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7)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六、證券交易機制
  1.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
  (1)定期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托訂單并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后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
  (2)連續交易。在連續交易中,并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間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
  2.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
  (1)指令驅動。指令驅動是一種競價市場,也稱為“訂單驅動市場”。
  (2)報價驅動。報價驅動是一種連續交易商市場,或稱“做市商市場”。
  3.目標
  (1)流動性。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生存的條件。其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價格。
  (2)穩定性。證券市場的穩定性是指證券價格的波動程度。其可以用市場指數的風險度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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