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證券發行與承銷》考試要點:股票的上市保薦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并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申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下文簡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恢復上市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保薦人應當在發行人向交易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5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督促發行人及時更正審閱中發現的問題,并向交易所報告。
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