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以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特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許權屬于一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征收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按20%比例稅率征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4 000元以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20%
  應納稅額(4 000元以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20%)×20%
  例如:高頓君于2020年8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定義
  1、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2、上述使用知識產權取得的收入既包括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3、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即設備租金,也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但不包括設備所有權最終轉移給用戶的有關融資租賃協議支付款項中被認定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