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于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于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于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于2001年2月20日發布并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于1996年6月17日發布并開始實施的。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運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并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