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法定性:票據類型不同,付款人的身份也不同(如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或企業,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
?責任待定性:未確認付款責任前,付款人僅是被請求對象;確認后則成為主債務人。
示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貨物,開具一張商業匯票,指定丙銀行為付款人。丙銀行若未在匯票上蓋章承兌,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付款;若丙銀行承兌,則乙公司可直接要求丙銀行付款。
?不同票據類型中的付款人身份
?匯票中的付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通常是銀行,需通過承兌?(蓋章確認付款責任)成為主債務人。例如,某企業委托工商銀行支付貨款,工商銀行承兌后必須到期付款。
?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通常是出票人自身或其關聯企業,需自行承兌后承擔付款責任。例如,房地產公司開具匯票指定自身為付款人,承兌后需用項目資金兌付。
?支票中的付款人
?唯一身份:必須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且無需承兌即可直接付款(見票即付)。例如,個人開具支票時,付款人只能是其存款銀行。
?本票中的付款人
?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由出票人直接承諾付款,無需委托第三方。例如,某企業簽發本票支付工程款,自身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付款人的責任與行為規則
?責任激活條件:
?承兌行為:匯票付款人需在票據上簽章承兌,才承擔付款義務。例如,銀行在匯票上蓋章后,即使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也需墊付資金。
?支票即時支付:支票付款人(銀行)見票后需立即支付,但前提是出票人賬戶資金充足。
?拒付的法律后果:
?未承兌的付款人: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前手追索。例如,某公司指定銀行為匯票付款人但未承兌,持票人需找該公司索款。
?已承兌的付款人:若拒付,持票人可直接起訴。例如,某銀行承兌匯票后以“系統故障”為由拒付,持票人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例外情形:
?票據無效:如金額大小寫不一致、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合法拒付。
?持票人惡意取得:例如明知票據系偽造仍受讓,付款人無需承擔責任。
?付款人:在承兌前僅為“被請求對象”,責任未明確。例如,某企業開具匯票指定關聯公司為付款人,但未承兌時關聯公司無付款義務。
?承兌人:通過承兌成為主債務人,必須無條件付款。例如,某銀行承兌后,即使出票人破產也需兌付票款。
?身份轉化關系:
付款人可通過承兌行為轉化為承兌人,責任升級。例如,某財務公司在匯票上簽署“同意承兌”后,即從付款人變為承兌人。
?追索權優先級:
持票人可優先向承兌人主張權利,而付款人(未承兌時)僅為次要追索對象。
?實務中的典型場景與風險防范
?企業收票注意事項:
?核查付款人信用:優先接受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為銀行,信用等級高)。
?驗證承兌狀態:通過央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確認匯票是否已承兌。
?付款人操作規范:
?及時處理承兌請求:根據《票據法》,付款人需在收到承兌提示后3日內答復。
?賬戶資金管理:支票付款人(銀行)需確保出票人賬戶余額充足,避免空頭支票。
案例解析:
?場景1:某貿易公司收到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為甲公司。若甲公司未承兌,貿易公司需催促其承兌;若已承兌,可直接在到期日提示付款。
?場景2:個人開具支票給裝修公司,付款人為其開戶銀行。若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將拒付,但個人仍需向裝修公司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