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特點:
?直接性:直接向票據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無需經過其他環節。
?優先性:必須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后才能追索其他債務人。
?時效性:需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如匯票到期后2年內)。
舉例:
某建筑公司向供應商開具一張2025年5月1日到期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金額100萬元。供應商作為持票人,在到期后直接向建筑公司的開戶銀行(承兌人)提示付款。若銀行正常兌付,供應商的付款請求權實現;若銀行拒付,供應商需轉向追索權向建筑公司或其他前手追償。
?付款請求權的行使場景與限制
?1.誰可以行使?
?合法持票人:包括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或通過繼承、企業合并等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主體。
?例外:通過欺詐、偷盜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無此權利。
案例:
A公司因采購貨物將一張匯票背書給B公司,B公司又因債務轉讓給C公司。C公司作為最后被背書人,可直接向承兌銀行行使付款請求權。若銀行拒付,C公司可向A、B公司追索。
?2.如何行使?
?提示付款: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出示票據(電子票據通過系統操作)。
?形式要求:必須提供完整票據原件,電子票據需驗證數字簽名。
反面案例:
某貿易公司持紙質匯票請求付款時,因票據污損無法辨認金額,被銀行拒付。此時需先補正票據或通過司法程序確認權利。
?3.時效限制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為出票日起2年);
?支票:出票日起6個月。
超期后果:權利消滅,但可轉為民事債權請求返還資金(需證明基礎交易關系)。
案例:
2025年1月1日到期的匯票,持票人若在2027年1月2日才提示付款,銀行可合法拒付。持票人只能依據合同關系起訴出票人,但舉證難度加大。
?付款請求權的特殊保護與例外
?1.善意持票人保護
即使前手存在欺詐行為,若當前持票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對價,仍可行使付款請求權。
案例:
C公司從B公司處取得匯票,B公司此前通過欺詐獲得票據。若C公司不知情且支付了貨款,仍有權要求承兌人付款。
?2.不可抗力與說明義務
持票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未及時提示付款,可在障礙消除后說明情況并行使權利。
案例:
某地2025年因洪水導致持票人無法線下提示付款,持票人通過電子渠道提交證明材料后,銀行仍需受理。
?3.票據記載瑕疵的影響
?絕對瑕疵:如未記載金額或付款人名稱,票據無效,付款請求權不成立;
?相對瑕疵:如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不影響權利行使。